财产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对询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会如何处理?

admin 2026-01-26 04:23:10 世界杯最佳球员

财产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对询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会如何处理?

程序性异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异议范围,包括财产信息、范围是否有误、评估人员资质是否合规、程序是否正当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法条适用范围包括网络询价与委托评估,若当事人认为询价、评估过程中存在以上四种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上述法条适用范围仅限于委托评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分三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异议的,按照第(1)种情形予以处理。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第⑴种情形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