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列表参照了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对主权国家的定义。根据定义,一个主权国家应符合如下标准:
永久的人口;
固定的领土;
有效的政府;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其中最后一点是一个政治实体被其他国家承认为主权国家的决定性因素,因为这意味着其被国际社会所接纳[1]。
根据以上标准,本表收录了205个政治实体:
参与联合国大会的195个政治实体:
其中193国为联合国会员国。
余下2国为联合国观察员国: 梵蒂冈、 巴勒斯坦(同其他政治实体存在主权争端)
未参与联合国大会10个政治实体:
其中有8个政治实体未获国际普遍承认,并同其他政治实体存在主权争端。其包括: 阿布哈茲、 南奥塞梯、 科索沃、 北賽普勒斯、 索馬利蘭、 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 德涅斯特河沿岸。
余下2个政治实体同其他政治实体不存在主权争端。其包括: 庫克群島、 纽埃。
另外列表并不收录如下政治实体:
属地(如 百慕大、 香港、 法屬玻里尼西亞、 圣诞岛)
属地的组成部分(如 特里斯坦-达库尼亚、 薩克)
不属于属地的域外领土(如 荷蘭加勒比區、 瓜德罗普、 梅利利亚)
不属于属地的欧盟特别领域(如 馬德拉、 加那利群岛)
不属于属地的似国家实体(如 威尔士、 果敢、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私人国家(如 利伯蘭自由共和國)
无领土的主权实体( 馬爾他騎士團)
不属于属地的自治行政区等特殊政区(如 胡安·費爾南德斯群島、 巴斯克、 亞齊特區)
不属于属地的联邦制国家成员(如 鞑靼斯坦共和国、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聯邦、 提格雷)
割据势力(如 伊斯蘭國、 胡塞运动,此外亦包括宣称自己为自治行政区的 罗贾瓦)。
没有控制领土的流亡政府(如 伊奇克里亞車臣共和國、 錫金王國)
超主权实体( 欧洲联盟)
共管区域(如南极、阿卜耶伊地区)
未接触部落(如哨兵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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